来源:@究竟视频微博
【无理限制股票解禁,#皇氏集团被判赔偿东方证券500万元#】上市公司股票限售承诺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以未公开的不予解禁承诺为由对抗在司法执行程序中取得股票的受让人?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了某证券公司诉某集团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第一财经记者查询的信息显示,本案原告为东方证券(600958.SH),被告为皇氏集团(002329.SZ),涉及的是一桩10年前的收购交易牵扯的股权质押回购业务违约。
梳理事件过程来看,自然人李建国通过资产出售获得皇氏集团股票,这部分股票被质押给东方证券进行回购交易业务,由于质押式回购违约,李建国无力偿付欠付融资本金与利息,这部分皇氏集团股票被抵债给东方证券。然而,皇氏集团始终不愿为这部分股票办理解禁,并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拿出一份与李建国签署的承诺函,并表示李建国未完成支付应付账款,只有东方证券代替支付后,才能解禁股份。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上市公司无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强加限售条件,无权限制股东解除限售,股东有权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票,这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此外,皇氏集团声称的未公开披露的承诺函的真实性存疑,即便该函真实存在,也无法约束东方证券。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皇氏集团在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配合办理解除限售手续,赔偿东方证券损失500万元,支付某证券公司律师费等。皇氏集团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可了一审裁判中的主要认定,但根据二审期间股价继续上涨情况将赔偿损失固定为500万元,不再允许东方证券公司根据出售的情况另行求偿。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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